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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4年04月16日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凡在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经营主体”)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10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除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外,还应当通过我市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外商投资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在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经营主体”)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一)实施滚动年报的经营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下列经营主体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外商投资企业,归属海关管理企业,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2023年12月31日当日企业类型进行判断认定。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系统登录

经营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sz.gov.cn)登录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系统(网页版)报送年度报告。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粤商通APP或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手机版)报送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经营主体市场监管联系人(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系统。系统未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或需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经营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

四、年报内容填报

经营主体采取自行填报和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年报内容。对于年报中的基本信息、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和网站网点信息等将从系统登记信息和过往年报数据中共享,经营主体只需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和完善。对于年报中的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等社保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共享社保部门的有关数据,不需经营主体自行填报。对于年报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经营主体可授权税务部门共享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经营主体在填报2023年度年报数据时系统将自动关联疫苗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充装单位许可证信息,经营主体确认后在年报中公示。对于年报中的其他数据,由经营主体按系统提示自行填报并确认。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要求,归属海关管理企业还需填写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等相关内容。

按照《外商投资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还应当通过我市经营主体年报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填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经营情况、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等信息。

经营主体按系统提示填报年报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完成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年度信息报告的内容不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年报后续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违法行为。对于个体工商户及一年未年报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含经营异常状态,下同),加强信用约束和教育引导,依法可予行政处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规定提交年报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经营主体年度报告随机抽查。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抽查发现经营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因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经营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经营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经营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经营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15。归属海关管理企业名单由海关部门制定,对于年报中的海关年报事项,可拨打海关咨询电话12360。

(四)经营主体认为企业类型认定有误的,可向我局申请修改。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来源链接:http://amr.sz.gov.cn/xxgk/qt/ztlm/ssdjzc/sszx/content/post_11240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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